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使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,切实保证学生党员的质量,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、凝聚力和战斗力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学院党委负责全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。
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贯彻“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,改善结构,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坚持如下原则:
(一) 入党自愿原则。学生本人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。
(二) 个别吸收原则。按照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,严格推优、考核和审批程序。
(三) 按计划发展与动态掌握相结合原则。各党支部发展党员要按年度计划进行,但在培养过程中,可根据实际情况,适当调整发展计划。
(四) 团组织推优原则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时要听取团组织意见。
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确定
第四条 学院党委定期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,各班团支部从申请人中推荐优秀分子参加党校学习,经培训且考核合格者,颁发党校结业证书。高中时期已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可优先参加党校学习。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未合格者,不能发展入党。
第五条 对已提出入党申请、党校结业、表现突出、群众基础好的学生,党支部召开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,组织他们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》,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,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,同时指派1~2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,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。
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,在听取培养联系人、团组织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本科生听取班主任意见、研究生听取导师意见后,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
第七条 对表现特别优秀、成绩特别突出的大一学生,可适当放宽培养时间要求。
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
第八条 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,必须经过基层团支部的推荐,具体要求如下:
(一) 思想政治要求:
1、政治立场坚定。入党动机端正,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;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;坚决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;有强烈的入党愿望,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、学习、工作情况,上交不少于5份的《思想汇报》;本人及家庭政治历史清白,对本人、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认识清楚,态度明确。
2、思想品质优秀。为人正直,助人为乐,有奉献精神,全局意识强,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,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。
3、模范作用突出。学生要在班风学风建设、院校文体活动、青年志愿者行动、社会实践等活动中,起模范带头作用,表现突出。
(二) 学习成绩要求:
1、综合成绩优良。本科生大一年级综合成绩排名在全班前1∕3,大二排名在全班前1∕2,大三排名在全班前2∕3。研究生专业成绩及科研能力需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关要求。
2、英语水平。本科生一年级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,二、三年级要求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,四年级需达到学校获取学位的英语要求;研究生英语需达到学校获取学位的要求。
(三) 本科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,破格列为发展对象:
1、在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者;
2、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或获得国家专利者;
3、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章者;
4、在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,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;
5、参加演讲比赛、知识竞赛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汇演等获省级以上表彰者(团体项目考虑主要参赛成员);
6、获得院级及以上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模范团干”、“优秀共青团员”等荣誉称号累计达三次以上者;
7、表现突出,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,获团支部联名推荐者。
第九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程序
(一) 团支部召开全员大会,团员到会人数不低于班级团员总数的3∕4。
(二) 团支部公布推优标准及符合基本条件的候选人名单,并组织全体团员进行投票选举,赞成票数不低于班级团员总数的1∕2。
(三) 团支部组织团员代表对候选人进行评议。
(四) 团支部将评议、推选结果上报院团委备案。
(五) 院团委将候选人名单上报院党委审批。